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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50:24 股吧网页版
新坐标:新坐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及锁定期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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