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15-1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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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15-1 号
致: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美思德)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南京德美世创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4594588N)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6 年 5 月 13 日),截至查询日,公司的
基本信息如下:
住 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 8 号汇智科技园 A3 栋之七层、八层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314.76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宇
成立时间 2000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00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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