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
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品种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或上述品种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制度制定、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风险评估和分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