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所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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