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以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本制度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公司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严格原则。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严格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严格保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暂缓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拟披露的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三)披露某项信息被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或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信息做出报道或评论);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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