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2.98%股份的
股东胥爱民书面提交的《关于在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胥爱民提议将下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议案如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
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胥爱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64,2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2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914,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8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