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及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八)如果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第 3 项交易发生时,报告义务人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2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且第 4 项交易发生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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