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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21:32:20 股吧网页版
广州酒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为防止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
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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