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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21:32:22 股吧网页版
广州酒家: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维护
公司股东及员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
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下属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
统一管理,下属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四) 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对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须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及捐赠主体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
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方向包括对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 具体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外捐赠主体是公司。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
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 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 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 国家财政拨款;

(五) 受托代管财产;

(六)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 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

(九)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对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
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
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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