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经总经理提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除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被证券监管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六)国家公务员;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代行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
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立即召开总经理临时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4 小时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
题,应于会议前二天向行政办公室申报,由行政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时限的限制,亦可无需提交书面议题。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一)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四)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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