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且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 70%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投融资中心。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投融资中心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四)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投融资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投融资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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