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与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在境内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授权同意后可与当地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的操作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财务负责人应组织建立衍生品交易审核组行使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财务部门授权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授权文件及方案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建立衍生品交易审核组行使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职责,衍生品交易审核组应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审核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 衍生品交易审核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批衍生品交易计划;
(三)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提交的衍生品交易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衍生品交易计划,报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衍生品交易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衍生品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衍生品交易审核组;
(五)在衍生品交易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交割;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出现异常立即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汇报,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审计部应不定期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报告。
第五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公司衍生品交易审批组应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负责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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