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
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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