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公司提名程序和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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