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公司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
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当期和累计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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