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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成都燃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六年六月

(经二零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具体薪酬方案,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且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薪酬体系的构成、绩效目标、主要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考评程序及考 评制度等;薪酬体系包括年薪总额、每月固定发放比例、绩效年薪的年终核定、 津贴福利计划、中长期激励计划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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