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跟投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与收益共担共享机制,强化各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深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跟投是指公司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时,经公司认可的员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自有资金与公司共同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跟投管理。
第四条 跟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创、共享;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实现公司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跟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也不属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等中的员工持股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章 跟投方案基本内容
第六条 跟投范围为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新投资业务或新项目,公司可根据具体投资项目情况以及跟投人员意愿确定新投资业务或新项目是否纳入跟投范围。
第七条 跟投人员应当是下列核心员工: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高级经理级别以上人员;
(三)公司各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四)投资委员会认定的对新项目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核心人员。投
资委员会的执委会主任委员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总裁确定。
第八条 跟投人员均为自愿跟投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跟投人员是以个人身份直接投资项目公司,还是通过统一设立的跟投平台间接投资。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投资的,跟投平台由公司指定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条 跟投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跟投。
第十一条 跟投人员的合计持股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不得超过公司在该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 拟跟投项目发展或经营过程中因融资等需要增加注册资金时,包括引进投资者时,跟投平台有权按照持股比例追加跟投。如跟投平台放弃全部或部分追加跟投,则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原投资溢价后对跟投平台拥有权益进行稀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公司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自身的需求,决定在适当的时点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价格整体收购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益。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项目跟投由经公司认可的员工自愿投资,风险自担。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盈利能力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三章 跟投方案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批下述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跟投事宜;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整体或部分回购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益的事项;
(三)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下述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跟投事项;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整体或部分回购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权益事项;
(三)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执行跟投方案;
(二)负责跟投方案落实,以及离职、辞退、退休等特殊情况下跟投人员
持有权益的处置;
(三)确定跟投人员名单及权益占比;
(四)审批不需要上报董事会、股东会的跟投相关事项;
(五)其他依法属于投资委员会决策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八条 跟投平台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四章 跟投出资
第十九条 跟投人员以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跟投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所有跟投人员的出资资金自筹解决,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跟投人员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逾期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视为放弃跟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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