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公司经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秘密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应当应股东会的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
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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