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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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紫燕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紫燕食品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现行有效的《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
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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