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超过 50%,或者持有其股权比例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监督审计等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权限。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前,公司推选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推选的董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汇报,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
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管理控制,指导、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
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
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检查监督。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制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
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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