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有关重要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
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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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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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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