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至(九)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九)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款所述第 1 至 12 项不包括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除外):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意见;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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