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三)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经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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