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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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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