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宿迁联盛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瑞兴、官航 被保荐公司代码:60306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 号)批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9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841.5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 万元。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A10298 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得到有效执行,并根据持续督导相关制
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和要求制定了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保荐机构与宿迁联盛签署了保荐协议
2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及持续督导协议,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
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 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3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
4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 等事项。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在 2025 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中
始终保持与宿迁联盛保持紧密沟通;同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时,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治理情况、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监事会取消前的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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