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 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19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4日起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将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6元/股(含)。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8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526,700 股,
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
请日(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526,7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3,526,700 股不参与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6 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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