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4 17:09:41 股吧网页版
宿迁联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5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 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19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4日起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因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将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6.09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6.06元/股(含)。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8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526,700 股,
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
请日(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526,7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3,526,700 股不参与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6 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