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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6 18:43:21 股吧网页版
宿迁联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7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
项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关于《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

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0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问询函》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减持与股价异动。公司2026年5月8日公告称,股东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宿迁联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集中竞价方式,于2026年6月1日至8月31日间分别减持不超过0.41%和0.16%公司股份。上述合伙企业所持股份均为IPO前取得,且其股东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等多名核心管理层成员。同时,2026年6月3日至6月5日公司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并触及异常波动,公司于6月6日披露异动公告但未提及该笔投资事项。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该笔对外投资的具体筹划时点、内部审议和决策流程,说明异动公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结合股东减持计划的具体减持节奏和进展,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3)结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说明公司就该笔投资的内幕信息登记及保密措施执行情况,自查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提前泄露情形;(4)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全面自查并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交易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5)及时报送该笔投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确保名单真实、准确、完整。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该笔对外投资的具体筹划时点、内部审议和决策流程,说明异动公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的具体筹划时点

根据上市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上市公司拟与自然人股东朱蓉辉、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光芯”)共同签订《合资意向协议》,拟共同出资并合资设立合资公司(名称待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为梳理公司的业务增长点,两年前经他人介绍,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朱蓉辉结识,并就半导体化合物料领域进行接触和研究,后续并未

再接触。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经人介绍,与具有相关技术经验的
朱蓉辉再度接触,并就碲化镉、磷化铟等行业前景、产品研发技术等事项进行探
讨;2026 年 6 月 3 日,朱蓉辉前往公司拜访,公司实际控制人陪同朱蓉辉对上
市公司的生产环境及经营情况进行了参观;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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