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5-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管理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管理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职权及审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 1/2 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管理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管理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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