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六条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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