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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