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 1/2 以上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议与决策方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对所议事项以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 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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