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公司业务需要,确保组织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保持组织组合的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独立的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
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 1 名主任委员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议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决议与决策方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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