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2.委托理财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2.委托理财预计产生收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可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根据前款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笔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额度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子公司如需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应在年度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并完成下一年度委托理财授权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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