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及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交所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权利义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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