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7 17:44:41 股吧网页版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披露
了《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6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柯愈胜涉嫌短线交易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柯愈胜自振华股份 2016 年 9 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
年 8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彦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略,
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成交股数 529,000 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柯愈胜作为振华股份董事、总经理,其子交易“振华股份”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柯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