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ZHHX/GD—ZQB-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第五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且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及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执行。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人员同时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十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涉及前述情形的董事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情形下,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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