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
ZHHX/GD—ZQB-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
事 1 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项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重大交易须按照相关审批程序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相关审批权限依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具体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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