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1 17:11:21 股吧网页版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ZHHX/GD—ZQB-13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
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