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ZHHX/GD—ZQB-30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与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具体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综合考虑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绩效合理确定,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等。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部分等费用从工资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分别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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