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董事会秘书制度
ZH.HX/GD—ZQB-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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