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ZHHX/GD—ZQB-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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