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将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从财务口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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