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ZHHX/GD—ZQB-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示、指导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
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四)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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