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总经理工作细则
ZHHX/GD—ZQB-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
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
始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
公司高管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
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