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2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 16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 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 求自查表》之“第二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自查表》”)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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