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会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
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职权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近3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3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
通决议,即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任期 3 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
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
(九)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董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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