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使用货币资金或者将实物、无形资产作价等方式,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或者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者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
(三)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机制,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上述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作为判断依据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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