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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