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有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原因。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 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聘任合同综合考虑,予以合理补偿,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并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意见、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对于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其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