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承诺管理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方的
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的一般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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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有关各
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
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公告。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交易对方对公司或者相关资产报告年度经营业绩作出
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标的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
第三章 承诺的变更、豁免与承继
第十二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 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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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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